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批单(二)

(备案号:(美亚财险)(意外)[2010](附)2009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此页内容结束)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年第一版)

(备案号:(美亚财险)(意外)[2013](主)24号)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Accident Insurance,简称为OSA.

第二条 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三十岁,需递交有效的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由我们特别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或某被保险人不再是约定团体的成员,且该被保险人为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我们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我们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您一次性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为前提。我们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我们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 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本合同约定的留学所在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

(2) 该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第十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自然灾害,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身体伤害而入住当地医院)导致旅程延长,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我们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为该被保险人就前述旅程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Accidental Death & Disability,简称为ADD.

我们于本条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一)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而伤残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不同器官或不同肢体的伤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3)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特技表演。

16)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7)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涉及如潜水,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18)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之类的职业活动。

19)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您可按我们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

在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我们有权要求您先补缴相关被保险人本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您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续保保险费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我们同意且您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书面通知您根据续保时所承保的风险及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的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我们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解除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我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我们同意继续承保的,您应向我们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退保。退保时我们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您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我们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我们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我们,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 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 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7)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我们。

第二十五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我们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您:指投保人。

二、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三、 本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 本合同所称的留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六、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十、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被保险人本人或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此页内容结束)

附录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 言 .................................................................................................................................................. 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4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4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 4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 4

1.3 意识功能障碍 .............................................................................................................. 4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4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 4

2.2 视功能障碍 .................................................................................................................. 5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 5

2.4 眼睑结构损伤 .............................................................................................................. 5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 5

2.6 听功能障碍 .................................................................................................................. 6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 6

3.1 鼻的结构损伤 .............................................................................................................. 6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 6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 6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7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 7

4.2 脾结构损伤 .................................................................................................................. 7

4.3 肺的结构损伤 .............................................................................................................. 7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 7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7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 7

5.2 肠的结构损伤 .............................................................................................................. 7

5.3 胃结构损伤 .................................................................................................................. 7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 8

5.5 肝结构损伤 .................................................................................................................. 8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8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 8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 8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9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 9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 9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9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0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0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 11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 11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12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12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12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

注:○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

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

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

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

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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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0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包括其返回境内探亲期间)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但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于境内发生上述医药费用:

(1) 被保险人于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

(2) 被保险人于境内探亲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需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将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需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补偿金,但需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医药费用补偿金=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我们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我们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有),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险期间为一年,则被保险人于境内探亲期间的受保日数最高为连续三十天;若保险期间不足一年,则按比例计算探亲期间的受保日数,计算的日期以该被保险人进入境内之日为准。我们仅对受保日数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2)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3)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我们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我们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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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1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Medical Evacuation & Repatriation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准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准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我们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若被保险人为留学期间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作出赔偿。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我们有权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4)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5) 脊椎间盘突出症。

(6)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0)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士: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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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2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我们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领人负责支付。

(2)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主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我们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

(2) 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无法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及我们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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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3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Daily Hospital Incom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被保险人,总赔偿的日数以二十天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的,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证明文件/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 一日。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此页内容结束)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随身财产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4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随身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Personal Effec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离开其留学居住地外出旅行(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并在此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我们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遗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为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我们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我们。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我们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扣减赔偿或进行修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额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外出旅行(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受保日数最高为三十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4) 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9)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另行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动物、植物或食物。

13)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古董。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2) 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我们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但该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保险合同;

2) 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3)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我们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我们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我们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是指非因其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新购置价: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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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5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旅行证件遗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Loss of Travel Documen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离开其留学居住地外出旅行(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并在此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我们赔偿被保险人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的损失。

2) 任何为取得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 旅行证件原因不明的失踪。

4)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保险合同;

2) 警方的书面证明;

3) 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4) 由此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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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6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Personal Liabilit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我们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 在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

3)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

4)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5) 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6) 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7) 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

8)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9)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其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若无我们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我们遭受损害,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们有权自行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我们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们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保险合同;

(2)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3) 赔偿协议(如有);

(4) 赔偿给付凭证(如我们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此页内容结束)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7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Compassionate Visi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我们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于同一事故中给付一张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1) 被保险人身故;

(2)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

项责任免除规定。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我们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凭证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须提供: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 该名家庭成员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收据,及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收据;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则须提供:

(1)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 该名家庭成员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收据,及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收据;

(3)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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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备案号:美亚产险(备案)[2009]N118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Study Interruption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下列原因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造成该学业中断,我们将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并不能退还的学费:

(1) 被保险人身故;

(2) 被保险人因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保险人由于医疗原因被送返回境内;

(3)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为准。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应向我们提交有关就读学校的退学证明,缴付的学费证明,保险凭证和我们要求的相关文件和索赔申请表一起递交至我们申请赔偿。

一、 若因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则还须提供:

(1)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且住院超过三十天,则还须提供:

(1)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留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学费: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载明的教育机构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用,包括参加上述课程的实验费用和使用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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